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8 09:14:17     阅读:8951

鲁科技委发〔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科技委员会

2025年10月26日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赋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决策

1.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决策话语权。建立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制度,积极吸纳民营企业高层次专家加入省科技专家库,在省级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中,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依托“科技政策进万企”“齐鲁企业家大讲堂”等开展政策宣讲,推动政策供给与企业创新需求精准匹配。通过服务民营企业专项行动等,强化政策落实,做好跟踪问效。(省科技厅牵头,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民营企业参与技术攻关形成机制。充分征求民营企业科研攻关需求,强化从企业和产业实践中凝练应用研究任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揭榜挂帅”核心技术攻关行动,落地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鼓励民营链主企业、百强企业等牵头梳理产业链技术难题,形成重大攻关任务,推动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民营企业担纲重大科技任务

3.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前沿基础研究。鼓励民营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成立联合基金,前瞻部署产业重大基础研究。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向民营企业开放力度,支持民营企业使用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按规定给予“创新券”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聚焦标志性产业链技术创新需求,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突破产业“卡脖子”技术难题。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牵头实施乡村振兴科技创新提振行动项目。(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重大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按规定给予相应支持。对新升级为国家级且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创新平台,按规定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依托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开展技术创新和试验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6.畅通民营企业创新供需对接机制。高水平建设山东科技大市场,为民营企业提供“找技术、促转化、护产权”一站式服务。鼓励高校院所围绕民营企业需求开展定向研发与联合研发,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技术入股”“权益让渡”等模式将成果许可给民营企业使用。鼓励民营企业聚焦重点产业链构建专利池,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省工商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民营企业中试孵化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建设引领型孵化器。对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依据认定层级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民营企业牵头组建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省级概念验证中心按绩效评价给予一定支持;对服务突出的省级中试基地,年度最高奖补20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创新创业大赛,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民营企业成果应用场景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场景创新应用示范,动态发布重点产业场景能力清单、场景机会清单、标杆案例清单“三张清单”。积极应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支持创新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降低企业研发风险,激活应用科技创新潜力。加大政府采购民营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力度,支持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产品研发攻关与场景化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民营企业产业核心竞争能力

9.促进民营企业技术迭代焕新。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技改升级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支持;对企业技术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研发及生产设备等购置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工赋百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揭榜挂帅”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民营企业布局新兴和未来产业。鼓励民营企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强人工智能、“元宇宙+”、脑机接口、智能机器人、量子科技和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投资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民营企业集聚科技创新人才

11.推动科技人才向民营企业汇聚。优化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加大顶尖人才引育力度。优化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深化重点企业“配额制”引才机制,支持重点民营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按规定给予综合资助或个人补助支持。推动省市重点人才工程对企业人才的支持比例合计50%左右。(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动民营企业人才共育共享。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省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试点和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校企联合”培养更多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优秀工程技术人才。深化“高校招聘、校企共用”等人才共引共用新模式,加大“科技副总”选派力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渠道。(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大力弘扬民营企业家精神。推出一批敢闯敢干、改革创新、履行责任的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发布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支持科技创新工作突出的企业家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奖励。(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科技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力度

14.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建立省市县三级民营企业金融直连服务机制,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推动无还本续贷、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等增量政策落实。对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民营企业,积极提供无抵押“政采贷”服务。积极培育“耐心资本”“长期资本”,加大对民营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型项目支持力度。实施上市资源培育“十百千”计划和债券“首债培植”等专项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上市、发行科创债获得融资。(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打造“鲁科贷、鲁科担、鲁科保、鲁科投、鲁科融”特色品牌,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支撑服务。对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民营企业,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贴息;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省市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90%。深化科技股权投资改革,支持引领作用强、事关长远的重大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工程和产业转型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参股比例最高可达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优良环境

16.强化科技惠企助企政策落实。落实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实行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直通车”拨付管理,快速兑现涉企科技政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提升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效能。支持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利申请进入优先审查、快速预审“绿色通道”。支持民营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对主导制修订高水平标准的依规实施奖补。推动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为备案名单内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公益维权援助、开展分析预警、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提高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18.支持民营企业更大力度开放合作。鼓励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研发机构和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支持民营企业在省外创新资源密集区建设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可计入我省母公司,享受我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政策。灵活运用“人才飞地”模式,对民营企业省外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省内同等支持政策。(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优化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生态环境。营造“创新不问出身、探索不设边界”的创新氛围,树立“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深化民营企业获得创新资源公平性和便利性措施。严格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有具体实施期限的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2025-10-28 09:14:17
来自:滕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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