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5-11-03 09:19:52 阅读:11019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鲁发〔2018〕28号),规范和加强“泰山品质”认证奖补资金管理,我局起草了《“泰山品质”认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9日。如有意见可以反馈至联系邮箱。
邮箱:scjgrzc@shandong.cn
电话:053151792383
“泰山品质”认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鲁发〔2018〕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8〕22号)有关要求,规范“泰山品质”认证奖补资金的管理,推动“泰山品质”认证更好服务山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山品质”认证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对“泰山品质”认证获证单位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第三条 本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批复下达资金等。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资金的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四条 获得本奖补资金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泰山品质”认证,且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2.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3.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尚未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
4.每家获证单位最多获得一次奖补。
第五条 本奖补实施的标准为:对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第六条 本奖补每年实施一次。省市场监管局每年12月底前根据本年度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单位数量,形成奖补资金需求,按照零基预算管理的要求向省财政厅申请纳入次年部门预算。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需求进行审核,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和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本奖补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兑现,原则上无需提交申报材料。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上年度“泰山品质”认证获证情况,并结合获认证单位涉及的行政处罚、信用等信息,形成资金奖补单位名单;由省财政厅直接向奖补单位拨付奖补资金,或由省财政厅以转移支付方式向有关下级财政部门下达奖补资金,由有关下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并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资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对有关发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