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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类别: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资金级别:山东省
归口部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须为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属行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制造业”门类,且为一般纳税人。
②申报企业在上一年度内,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2)申报时间
每年6月至次年4月,每月1日至10日从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3)申报程序
①省工信厅下发申报通知;
②申报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提交申报材料;
③市、区(市)两级工信部门会同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工信厅;
④省工信厅会同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将通过的企业名单反馈至企业;
⑤税务部门按照政策要求对通过的企业进行增值税加计抵减。
(4)有关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