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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服务型制造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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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类别:山东省服务型制造示范

资金级别:山东省

归口部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申报条件
示范企业:①申报主体应为山东省内依法注册的制造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截至申报日正常经营 2 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生产的核心产品,企业组织结构健全,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规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②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申报领域明确的方向与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服务型制造能力明显,上一年度至今实施服务型制造项目不少于3 个。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 30%以上。
③申报企业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对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示范平台:①申报主体应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 2 年,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申报主体在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规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②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申报范围明确的方向与要求。须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近 2 年服务制造业企业不少于 100 家。
(2)申报时间
根据省工信厅通知时间组织企业申报。
(3)申报程序
企业向当地工信部门申报,当地工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与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经专家评审、综合论证、公示等环节,印发文件通报认定结果。
(4)有关政策
授予“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荣誉称号